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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
(卫生部令*73 号)
**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法》和《食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可靠。
*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较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七条 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六条**款**项、*二项、*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执行。
*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国家标准。
*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食品添加剂系列部分产品(依广告法要求不详之处及更多食品添加剂产品敬请致电咨询
食品添加剂系列部分产品(依广告法要求不详之处及更多食品添加剂产品敬请致电咨询
专项工作
统一部署
从2011年4月以来,根据**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7月,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54万余人次,共检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592万余户(次),取缔、关闭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4900多家。公安机关捣毁了一批非法食品生产、仓储、加工“黑窝点”,破获食品非法添加等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审判机关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新举措、新办法,不断完善食品*监管长效机制。卫生部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公布了6批64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北京市在辖区内9个公安分局增设食品药品案件侦查中队,专门负责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上海、浙江、云南等地将食品*工作列入**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强化了****责任;宁夏实现了对全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全部登记备案,使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在实处;陕西、四川等地大力推行群众有奖举报制度,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吉林在全省聘请万名食品*义务监督员,*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等行为;厦门市开展了食品*监管纠风工作,有力促进了**监管部门职责的落实。
按照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惩处,全力**人民群众饮食*。 食品添加剂系列部分产品(依广告法要求不详之处及更多食品添加剂产品敬请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