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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一、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令*138号)*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二条规定:“条例*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电子收据是否需要加盖收据**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收据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三条规定,济南率,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的开收据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收据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的版式文件,利润率计算方法,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普通收据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收据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利润率,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收据服务平台。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税负率计算,较终生成该笔收据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收据信息后,可经信息、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收据信息。
因此,电子收据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收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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