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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9 06:25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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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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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的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人未按期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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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三十二条规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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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我国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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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或变卖**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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