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的货物性质各不相同,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运输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的质量安全,因此下列货物不能按“一批”办理托运:
1.易腐货物和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
3.根据货物性质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和非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与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收货人在到站如何办理领货手续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团体、企业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各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单位)出据的证明文件,办理领取货物手续。
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1条 特种货物箱、**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2条 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3条 仅在国内运输的自备箱,由箱主向发站提出申请,车站逐级上报,铁道部统一公布编号后,在全路使用。自备箱箱主发生变更时,要提出集装箱证书和检修记录,由铁路局(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4条 集装箱所装货物应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
*5条 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的易腐货物,经承运人确定,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6条 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的**铁路、铁路**线,下同)是全国营业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集装箱办理站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
*7条 **铁路、铁路**线要求办理集装箱运输时,由产权单位向接轨站提出申请,经铁道部审核后公布。
*8条 集装箱应采用门到门运输。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车站应提供便利条件。特殊情况下,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也可在站内*区域装、掏箱。铁路箱出站时,车站应与门到门运输单位或托运人、收货人签订运输安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
*9条 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过其标记总重和铁道部规定的限制重量。在集装箱总重有限制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过限制总重。
*10条 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条 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要严格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和办理地点符合要求,箱体除符合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外还要适应所装货物的要求。
*12条 不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