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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产交易法律咨询 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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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房地产纠纷有哪些解决办法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6、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起诉。
购买“**”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什么是**?
  顾名思义“**”是归属于一些教学质量好、水平高的中小学学区地段的房产。所谓的教学质量优劣实质上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所致,家长们为了让孩子不输在教育的起跑线上,不惜花费重金购置“**”,也是拼了……
  2、购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确认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入读学校的学区,有时候所购房屋虽然距离学校仅一墙之隔,但不一定是“**”。
  不能轻信卖方或者中介关于“**”的口头承诺,也不能仅凭距离远近就判断其是否属于“**”,实地考察一番,亲自咨询一下将要入读的学校靠谱。
   (2)了解所购买的“**”时间是否符合入读学校的要求。
  家长们有必要在购房之前到将要入读的学校详细询问的年限、入学的年限、同一套房的名额标准等问题,确定自己的购房条件和学校入学要求相吻合,此外还要咨询学校有没有充足的名额可以让孩子入学等,确保买的安心、住的放心。
  (3)一定要对所购房屋的迁入迁出问题高度重视。“**”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如果孩子无法迁入,那么孩子的名校梦,只能去梦中实现了。
  (4)将卖方对“**”的承诺写进合同里去,并约定好违约责任。
  (5)后,笔者还是忍不住要提醒一下,房屋主要还是用来居住的,所购房屋的质量、周边环境、交利程度等因素同样重要,切勿一味追求“**”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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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约定交地义务不足以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国土部门随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
让规则详解:**实践中,有些土地使用权人为了使自身利益化,往往采取先与竞买人签订协议要求竞买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后,才将土地交由国土部门收回再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既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使得该类合同的合同性质变得难以界定。对此院观点认为,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交地事项作出约定,不能必然得出案涉法律关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的结论,更不能以此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的性质。在具体判断国有土地出让还是转让关系时,应结合两者在合同签订主体、标的土地使用权用途及其使用期限等方面的不同特征加以正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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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法律规定
预约合同对本约的标的物、对价等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对本约的期待利益已经固化,违约方一旦违约,守约方的期待利益也随之丧失,守约方亦丧失了与他人订立同类本约合同的机会,导致机会损失转化为现实损失,该机会损失归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但是,预约合同的标的是签订本约合同这一行为,而不是交易的实际发生,依赖签订本约后再与他人订立同类合同可获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只能理解为商业利益,在本约未达成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法律上的利益,也就不能作为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损失的范围。因为当事人基于预约合同而产生的是对将来订立本合同的一种期待权,预约债权人有理由相信预约债务人将来会受此约束,并基于这种信赖而行事并放弃与其他同类对象进行类似交易;如果预约债务人违反义务,则必将使预约债权人蒙受不利益(如丧失交易机会等)。因此,立法上对这种信赖利益应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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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
规则详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涉案项目建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二审终将该行为的性质定性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理由在于双方合同中只约定了其中一方有出资的义务,而未约定其有项目建设的义务,但从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用地分配协议以及公司付款等事实看,能够各方对此行为默示同意。故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已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原约定进行了变更,不视为违约,各方应按照变更后的义务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联系电话是18106397077,联系手机是18106397077,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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