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律师/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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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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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价值理论主张,当劳动产生了增加的价值时,劳动者对物的增加的价值享有某种利益与权利。增加价值理论与值得理论中的避免理论不同,它不考虑劳动是否为愉快或者不愉快的性质,关注的是为何劳动为社会层次上的财产提供了正当性。
 
    关于增加价值理论,可以联系到洛克学说的一个论点。该论点涉及到个人施加的劳动不足以解释商品的整个的增加的价值,而只是解释增加的价值。对洛克理论批评的一点也就是它不能解释*所有权的正当性。如果借助于经济学理论,在解释授予个人的权利方面,也不能确信一个特定的权利在所有的情况下会产生有价值的结果。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以制度结构为基础的“兼顾”劳动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提供正当性的模式,并将其运用到为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提供正当性上。
损害赔偿请求权。“*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 
  “*三者”侵害配偶权致配偶间贞操义务之违反,其主观过错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与有配偶者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即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致对方配偶以损害而仍然为之。而其行为违法的界限在于对方已有配偶,否则仅为非婚性关系,不存在侵害配偶权的问题。同时,“*三者”的行为,除受强奸之外,无论主动与否,均构成侵权。也就是说,,“*三者”应当对无过错配偶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较高院关于新婚姻法首份**解释29条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因“*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索赔,而不能向“*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此,笔者认为是解释缺陷。 
   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本身来看,某一诉讼是否**合一确定,是以诉讼标的为决定标准的,不包含攻击防御方法,而诉讼标的的性质如何,应在原告起诉时即已确定。因此,依据抗辩事由的不同,来划分以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是否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其论据依然不足。而且,以抗辩事由来确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当事人可以任意提出各种攻击防御方法(包括各种抗辩事由),因此,如果以抗辩的内容来决定是否应合一确定,实际上也有困难,而且必然会因各种抗辩事由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此,诉讼程序的不安定将无从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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