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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的灯质
在国际浮标制度中,除方位标志外,对其它标志的灯质均未规定其详,红色航标,而在我国国家标准(GB4696-1999)中则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标志
在我国国家标准(GB4696-1999)中,例举了**标志的7种用途,即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区、分道通航区、水中构筑物、娱乐区和水产作业区等。为了便于识别和使用,规定各种**标志应在标体明显处漆以特殊标记。
关于标志编号
关于标志编号的规定有如下要点:
①标志编号应遵循航道走向顺序编排;同一航道的标志号码可按顺序连续编排,也可按左双右单编排;航道内增加的标志,其号码可暂用**座标志号码的后面另加一个数字,例如在13和14号标志之间增加一个标志时,新增标志的编号即为“13-1”,依此类推。当标志变动过多,使用不便时,应对全线标志的编号进行全mian调整。
②杆形标志因为标身小,可不写编号;水中固定标志,一般不写编号,连续设置时,也可以写编号。
③编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西藏航标,写在浮体的**板上和灯架横板上,字迹要求清晰明显。在红、绿、黑的底色上,编号用白色;在黄、白的底色上,编号用黑色。
航标的基础知识
航标(Aids to navigation)是航行标志的简称,是帮助引导船舶航行、定位和标示碍航物与表示警告的人工标志,红色航标,为各种水上活动提供安全信息的设施或系统。航标设于通航水域或其近处,红色航标,以标示航道、锚地、滩险及其他碍航物的位置,表示水深、风情,指挥狭窄水道的交通。航标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和桥涵标等。